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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加快实施“工业强区”战略的政策

2007年08月22日
        工业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区第五届党代会和区第五次人代会把工业发展放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工业强区”的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加快“五区”建设之首。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区”战略,依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工业发展资金
(一)资金来源。
工业发展资金是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在确保市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年再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额度,用于支持工业发展。2005年到 2010年,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
(二)使用范围。   
凡在本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中央市属企业除外),均可申请使用工业发展资金。
(三)使用条件。
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市、区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市、区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2、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市、区工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支持在全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集团技术改造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4、符合《房山区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方式。
原则上以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资金奖励为主。
(五)项目与资金管理。
    1、区工业局、区财政局及区有关部门负责每年修订和发布《房山区工业投资导向意见》、《房山区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
    2、区工业局负责按照市、区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审查项目,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论证和评估,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调度,对竣工投产项目进行效益评价。       
    3、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列入房山区工业发展资金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六)使用办法。
    1、贷款贴息。
   (1)对我区鼓励发展的石油化工和新材料、新型建材、生物工程与新医药、现代装备制造业和都市型工业,以及与之有较高关联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中长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依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但一般不低于贷款利息的50%。
   (2)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级工业开发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在建设期内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拨款补助。
   (1)实施经市级以上权威机构或专家认定的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工业企业,在实施完成后第二年度能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工业企业自主技术开发项目,经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鉴定获得科研成果证书的,在实施第二年度能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实际开发费用的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与国际质量、环境、劳动等体系接轨的企业,本年度领取其中一项认证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领取两项认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领取三项认证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4)扶持名牌产品企业的发展。被评为市级名牌产品,补助企业5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补助企业100万元。
    3、资金奖励。
   (1)奖励招商引资。
奖励对象: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乡镇和区有关单位。
奖励标准:对当年引进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单体工业项目,奖励20万元;5000万元以上—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超亿元项目,奖励100万元。同时,到位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上浮20%。
   (2)奖励引进项目盘活闲置资产。
奖励对象:盘活闲置资产成绩突出的乡镇和区有关单位。
奖励标准:以各种形式,每盘活一个企业,并当年投产见效,引进对方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奖励10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奖励20万元;5000万元以上—亿元,奖励50万元;亿元以上项目,奖励100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上浮20%。
   (3)奖励成长型企业
区内生产型企业,年度上缴区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区财政收入平均增长幅度,按照其上缴区财政收入增加的绝对值予以奖励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奖励增加绝对值的20%;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奖励30%;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奖励40%;2000万元以上,奖励50%。
新建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奖励其法定代表人100万元。
   (4)奖励企业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
奖励安置劳动力就业规模企业。新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300人,奖励10万元;300人以上—500人,奖励20万元;500人以上—1000人,奖励50万元;1000人以上,奖励100万元;
原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当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达100人,奖励5万元;100人以上—1000人,每增加100人,相应增加奖金5万元;1000人以上,奖励100万元。
   (5)奖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培训基地。
对当年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培训并就业500—1000人的培训单位,奖励10万元;1000人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一)追加担保资本金。政府性担保机构根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向区政府提交追加担保资金的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追加资本金,以增强其担保能力。
(二)建立担保资金的增资机制。根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企业需求,由政府性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
(三)建立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根据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贷款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政府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3%当年担保代偿率。
三、凡达到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同时享受政策扶持。
四、同一项目、市区政策不重复支持。
五、本政策由区工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房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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