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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部分 规划实施
区发改委
2007年08月22日
        为保证全面实现房山区“十一五”规划目标,必须建立健全规划的实施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强化体制改革,改进政府管理;坚持自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安排财政预算;把握好规划实施的重点和时序,妥善安排实施进度,确保各项重大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
  一、改进政府管理
  以政府转型为核心,推进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为主线,大力提高市场化程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要不断改进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方法,突出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通过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推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市场监管。
  (二)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大力完善依法决策的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行执法检查预先告知制度、检查结果报告反馈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人员的惩处力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三)不断提高行政水平
  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建立起综合部门统筹调控、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协作、财政保障有力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奖惩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强化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共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水平。
  二、改善政策环境
  (一)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强法制建设,改善执法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构建信用体系,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培养亲商意识;改进招商引资方式,分地区分重点招商,要以项目招商、专业招商为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准确把握投资方向
  遵循“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资金”的原则,确定投资方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作用。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新农村建设、城乡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产业化、旅游配套设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
  (三)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政府投资在主要用于公共事业发展的同时,要鼓励社会参与,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进入环境,增大土地收益和投资间接回报。
  基础设施建设在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同时,要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坚决将可经营性和竞争性项目推向市场运作。产业项目要在政府投资引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全方位地吸引社会资本。
  (四)改革投融资体制
  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要转变政府投资的传统方式,突出政府投资引导和调控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建设的作用。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补贴与受益单位共同出资方式来建设。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应统一运筹,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转让。
  三、合理安排土地资源
  根据规划的目标和重点项目,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的调控,合理掌握土地开发的规模和投放时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率。
  优先安排房山区长远发展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预留土地;对新开发用地要规范运作,优先支持具有强大发展后劲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提升全区经济整体竞争力;严格控制村庄建设、工矿企业和机关单位等生活用地的增长;房地产土地供应要保持适度规模;根据平原生态区、低山生态区、高山生态区发展功能定位,制订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生态建设用地。
  四、科学安排财政预算
  规划实施期内,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持收支基本平衡,提高公共财政能力和水平。必须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的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支出需要。
  五、合理安排实施进度
  “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必须强调政府的监督,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为主,加强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房山新城的城市功能和品位,促进和谐房山的建设。要突出重点,组织和实施好关系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要在投资和政策上有所倾斜,举全区之力办大事。
  六、规划的调整
  本规划纲要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房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更。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到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重要原因,致使原有规划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由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涉及区域发展方向、新城规模、布局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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