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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
2008年03月26日 |
除仲裁和法院诉讼之外,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遇到争议时又多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渠道。昨日,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在其牵头下,在京的60余家保险公司集体签订了《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自律公约》,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的裁决,若违反公约内容将接受违约处罚。
据悉,上述消费者只要符合“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有具体调解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和生命表,未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的”等条件,均可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而且消费者不需承担任何费用。投诉人如果拒绝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仍可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保险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合同纠纷投诉占全部保险投诉的三成左右。据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曹嘉透露,此前,保险合同产生纠纷后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就只有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这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不是最佳选择。成立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的理念引入诉讼之前的非强制性纠纷处理程序,不但可以更快速简便地处理纠纷,还会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据悉,新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接受北京保监局的监督指导,下设产险专业委员会和寿险专业委员会,向业内及业外聘请了近百名专业资深的调解员,包括保险、律协、消协等各界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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